| 索 引 号 | 014416330/2022-22669 | 分 类 | 市政府文件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 通知 |
| 发布机构 | 市政府 | 发文日期 | 2022-04-07 |
| 文 号 | 泰政发〔2022〕16号 | 有 效 性 |
各市(区)人民政府,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,市各委、办、局,市各直属单位:
根据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7号) 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现明确市、市(区)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市、市(区)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,依法履行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有关职责。
泰州市人民政府
2022年4月7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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