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索 引 号 | 014416330/2020-04418 | 分 类 | 市政府文件 综合政务,法制,工业、交通 通告 |
| 发布机构 | 市政府 | 发文日期 | 2020-06-30 |
| 文 号 | 泰政发〔2020〕42号 | 有 效 性 | 有效 |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依法管理,提高市民安全出行、文明出行意识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,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通告如下:
一、2020年8月1日起,全市范围内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。
二、违反本通告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泰州市人民政府
2020年6月29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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